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
〔2021〕22号
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,现将人员管控措施调整如下:
一、即日起,凡从鄂尔多斯市以外地区往返我市人员,一律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我市。无法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,要在第一入市地点向属地报备,由相应旗区组织在8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。等待检测结果期间,要做好个人防护,减少流动;检测结果为阴性后,方可有序流动。
二、对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、入境人员、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市人员的管控措施暂不调整。即:对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要在12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。对密切接触者采取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,在现有基础上,加密核酸检测频次,解除隔离后开展7天居家健康监测,不参加聚集活动,并在第2天和第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。次密切接触者的管控措施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(第八版)执行。
对入境人员严格执行“14+7”(14天集中隔离、7天居家健康监测)的管控措施。14天集中隔离在第一入境点执行;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目的地执行,且在第一入境地解除集中隔离后的次日和第7日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。
对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市人员实施“14天集中隔离+5次核酸检测”的管控措施,在观察第1、4、7、10、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。对中风险地区来返我市人员实施“14天居家隔离+5次核酸检测”的管控措施,在观察第1、4、7、10、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。
三、全市能源类、化工类、建筑类等生产经营类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,对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严格执行体温检测,查验行程码、健康码、核酸检测、疫苗接种等措施,做好人员及车辆基本信息登记,并建立专门台账。外来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在我市从事货物运输,要按照“点对点”的原则,做好个人防护,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。
四、相关人员因瞒报、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,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五、其他事宜仍按照市指挥部第19号、第20号、第21号通告执行。
附件:鄂尔多斯市及各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值班电话
鄂尔多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
2021年10月25日
鄂尔多斯市及各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值班电话
鄂尔多斯市疫情防控指挥部:0477—8589905、8322809
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:0477—8588120
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:0477—3896569
东胜区疫情防控指挥部:0477—3149116、8336667
康巴什区疫情防控指挥部:0477—8594007
达拉特旗疫情防控指挥部:0477—2266133
准格尔旗疫情防控指挥部:0477—4893095
伊金霍洛旗疫情防控指挥部:0477—8691824
乌审旗疫情防控指挥部:0477—7582077
杭锦旗疫情防控指挥部:0477—6621071
鄂托克旗疫情防控指挥部:0477—6212684
鄂托克前旗疫情防控指挥部:0477—76212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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